民法总则影响人的一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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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:依法治国重要里程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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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吸纳60条住鲁全国人大代表建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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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关乎你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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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代表团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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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代表团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 审议各项决议草案和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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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草案出炉:7大变化直接影响生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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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5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民法总则,它的诞生,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,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。民法总则将于今年的10月1日施行,素有百科全书之称,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。《民法总则小课堂》开课了,每天和您一起了解民法总则的亮点条例。

案例一:小李看到小偷正偷钱包,上前制止,争执中小李不小心打伤小偷,误伤女乘客。小偷和女乘客都索要医药费,小李觉得很委屈,明明是出于见义勇为,这也要赔偿医药费吗?如果小李在制止小偷的过程中受伤了,那该怎么办呢?


点 评:民法总则184条明确规定,救助人自愿实施救助行为,致他人损害的,那么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,那么这个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条款,也被称为是对见义勇为肯定的条款。见义勇为行为人在见义勇为时,受到的损害可以由侵权行为人来承担赔偿责任,当侵权行为人不能承担责任时,由受益人承担补充的补偿责任。

案例二:根据以前的民法通则,只有到了10周岁才能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,也就是说10岁的孩子才能打酱油。8岁的小明一个人去商店买文具、打酱油, 请问他交易行为有效吗?是否受法律保护?


点 评: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,应该说孩子见识也多了,那么现在在认定十周岁显然是有点年纪过大,那么这一次就调整为八周岁。

案例一:小李还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,他的爷爷老李突发疾病去世了,去世前爷爷打算把房产留给孙子小李。但法院认为老李死亡时,小李尚未出生,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遗产不能由小李直接继承。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?
点 评:民法总则第16条对胎儿是否有权利接受赠与有一个明确的规定,胎儿是具有接受赠予这种民事能力的。

案例二:今年八十岁的老赵,儿子一直在国外常年不在身边,一直和侄子生活在一起。随着年纪越来越大,身体不好的老赵总是担心以后儿子不回来,侄子也不照顾了可怎么办?
点 评:事先约定有自己的亲属或者其他的公民或者其他某一个组织,作为自己年老丧失生活能力时候作为他的监护人,这在法律上应该称为意定监护。

案例一:2015年3月,小李曾向同学小王借了20多万元,说是要创业开公司。原本说好两年一到就还钱,小李却一直没动静。


点 评:民法总则现在把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,由原来的两年改到三年,更能切实地维护老百姓的利益。这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,也保护了债务人利益,多了一年诉讼时效,那么同时也给了债务人一年的还款期限。

案例二:小丽今年19岁,10岁时曾被邻居性侵过,因年纪小又怕报复,选择了沉默。随着法治意识提高,已经长大的小丽想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,这是否已过诉讼期?


点 评:民法总则规定,在未成年人成年之后,18周岁开始计算诉讼时效,以前没有单独做这个规定的时候,诉讼时效可能就是两年。高明芹觉得这次的规定非常人性化,对于保护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,他们是一个权利保障的最大化。

确实是实现了民主立法、开门立法、科学立法这样一个精神,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,能够比较切实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,并不是专门一味的采纳专家学者的意见,而是非常注意倾听代表特别是来自基层的声音。

民法总则吸纳60条住鲁全国人大代表建议
民法通则是156条,民法总则是206条,但是两者的区别不仅仅在法律条文的数量上。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平等自愿、诚实信用、等价有偿,尤其是公序良俗和绿色发展原则,这些原则都是和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。

山东法制专家论民法总则出台:依法治国重要里程碑
对于律师来说,以前遇到的一些觉得很合理也很合情,但是却又没有法律依据的一些问题,现在都能在民法总则中找到法律依据。
山东法制专家论民法总则出台:依法治国重要里程碑
我提到的关于将限制民事责任行为能力年龄,大会审议稿是六岁,我是建议改为八岁,考虑到主要是,六岁孩子刚刚离开父母身边,对社会的认知和判断,可能还有一些限制。而到了八岁,一般就到了小学二三年级,这个年龄上,应该说脱离了父母,对社会也有了认识,也有了一些自己的判断。
山东法制专家论民法总则出台:依法治国重要里程碑
民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的产物。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市场经济越发达,他的民法也就越发达,在这种历史条件下,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,那么不管是财产所有领域还是财产流转领域,都需要一部比较完善的民法来加以调整。
民法总则影响人的一生 让我们生活更具安全感
作为自己年老丧失生活能力时候,作为他的监护人,这个规定应该是对保障老年人的权益非常可行的一个条款。
民法典的编纂关系每一个人,从出生到死亡,甚至在出生前及死亡后,都需要与民法打交道,如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,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也即胎儿权益也要从法律上予以保护,而死亡后,对死者名誉权等权利,也需要民法的保护。这也意味着不仅是出生入死,甚至出生前、入死后,都需要民法的保护。
这些规定不是简单的文字变动,而是意味着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思维中走了出来,更加尊重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意愿,更加尊重社会和市场的自治能力。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就应当是这样的,只有“让政治的归政治,经济的归经济,社会的归社会”,国家治理才能有条不紊。
看来,民法总则草案修改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,采取了“折中”的办法,六岁太小,十岁太大,而八岁似乎较为合理。因此,这次民法总则中修改的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内容,是与时俱进的做法。事实上,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,也不仅是局限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,就是在其他方面,也是在逐渐修改,这就是进步。以前,只要出台了什么“草案”或“意见稿”之类的法律法规,到最后基本上都没有经过太大修改,这看似与“草案”的身份不符。
2017年全国“两会”如期而至,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,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备受舆论关注。这是一份有情怀的报告,一份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报告,一份心系人民群众的报告,通篇以回应社会关切、满足公众知情需求为导向,采用大量详实的数字和生动的事例阐述全年工作,进行数据化解读、事例化说明、案例化释法,体例新颖,简洁明了,令人拍案叫绝。纵观报告全文,“一条主线和四大亮点”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。